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哈金城评报字(2026)5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营利性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该出租土地所有权归属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镇北赵村、慈兴村村民,此前曾被号石场占用。为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我镇受阿城区政府委托,从上述两村村民手中租赁该区域土地,租赁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我方享有该土地的合法转租权限。
8、现为农业种植状态(旱田),受矿山生态修复整治工作施工影响,为施工影响地,现复垦后对外出租,用于农业种植,复垦后土地可以逐渐恢复到适宜农业生产状态。
9、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地力补贴归原发包方,生产者补贴归乙方。
10、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11、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12、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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