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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浙江省建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03-09
详细内容:
建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建德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平安建德”,构造和谐社会,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二)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建德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突发公共事件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本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台风、冻害、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水、电、气、供油等城区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火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它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公共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事发地域跨镇乡(街道)行政区划或者超出事发地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以及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总纲,具有指导性、综合性、协调性。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报工作,做好日常的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

2.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共同应对和处置,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事发前避险,事发后优先抢救人员,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要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对公众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救助。

4.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与上级驻建垂直管理单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人民解放军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顺畅、应急处置资源的到位、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开展。

5.依靠科技。要重视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系统建设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准备,发挥科技创新的优势,加强应急管理、技术装备和指挥平台等的科研投入,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6.权责明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预案所规定行使的权力,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7.强化法制。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防止滥用职权,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措施的,要合理把握非常规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

(六)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报杭州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编制责任单位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1。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4.镇乡(街道)及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及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制定和落实。

5.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安监局和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组织体系

(一)市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市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办事机构

市政府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为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设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监督考核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相关应急领导机构的办公室为市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市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见附件2。

5.应急保障部门

市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工程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若干协助部门。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镇街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市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见附件3。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镇乡(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镇乡(街道)应急指挥和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预案建立。

(三)应急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职责是:为全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市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指挥机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专家组成员名单分别由应急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由市应急办汇总。

(四)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建单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人民解放军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三、应急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监测、预警、先期处置、预案启动、指挥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情况通报等环节。

流程图详见附件4。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和预警系统

市、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建立健全全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形成覆盖市、镇乡(街道)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利用“110”和“120”的社会知名度和原有资源,建立“110”、“120”两个统一的应急信息受理中心,“110”信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类的报警信息;“120”社会公共卫生信息受理中心受理公共卫生事件类及伤、病人员的急救报警信息。

2.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镇乡(街道)要按2016年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应急办报告情况,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进行初次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即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任何事件的发生,都可以直接报告市“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应急办。

市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协调市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并立即同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应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并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有关工作。特别重大紧急的事件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镇乡(街道)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应急办。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市有关应急部门和事发地镇乡(街道)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各级预警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或镇乡(街道)按规定发布或取消。一般预警(IV级)应报市政府批准;较重预警(Ⅲ级)应报市政府批准后转报杭州市政府;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杭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后,事发地镇乡(街道)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不可能发展为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直至解除预警。

(二)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市、镇乡(街道)应急领导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Ⅱ级):由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同时报省、杭州市应急管理机构,必要时请求启动省、杭州市总体应急预案或省、杭州市专项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并报杭州市应急管理机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一般公共事件(Ⅳ级):由专项应急领导机构、事发地镇乡(街道)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镇街应急预案。

2.基本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乡(街道)必须快速反应,组织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发现地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及事发地镇乡(街道)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启动心理干预和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它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3.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基本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实施扩大应急时,市、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加大应急处置力量、物资、资金、装备等的投入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当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按照有关程序和预案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杭州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申请省、杭州市政府启动省、杭州市应急预案。

特别紧急时,由市政府报请杭州市政府和省政府决定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镇乡(街道)及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市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和事发地镇乡(街道)启动相关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可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地点,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并部署相应警力,设立专门工作标识,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现场指挥部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保障部门,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市政府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已启动省、杭州市级预案的,报省、杭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中止;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杭州市政府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乡(街道)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民政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镇乡(街道)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当地镇乡(街道)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镇乡(街道)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杭州市财政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事发地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市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事发地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市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

(4)补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救,逐步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台办、侨办应当加强与广大台胞、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台胞、侨胞赈灾工作。

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乡(街道)按照规定开展调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四)信息收集、发布与通报

1.现场信息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和灾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初期征兆。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和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经济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应急、人员救护、救援进展和救援力量情况;现场技术监测、救援保障等情况。

2.信息发布

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负面网络舆情,及时消除有关不正确信息及其造成的影响。

3.新闻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采访,由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市应急办统一协调。

4.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区),并报杭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上报杭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应急保障

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信息系统

市应急办要利用市应急信息受理平台,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二)公共设施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各镇乡(街道)公共避难场所及必需的基础生活设施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工作,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市应急办指导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传播设施。

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水、电、气、油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三)应急队伍

1.专业应急队伍

建立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公用设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防汛防旱、森林消防、地震救援、矿山、通信保障等为主的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2.骨干应急队伍

公安、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人民解放军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社会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社区、行政村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

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镇乡(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交通运输

交通、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市交通警察大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六)医疗卫生

市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七)物资保障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八)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事发地镇乡(街道)要动员和发动辖区治安力量,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开展群防联防。

治安维护要注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九)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乡(街道),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适时建立市级应急储备金制度。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十)人员防护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市及各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地区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十一)技术保障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各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根据需要组建专项专家组。

五、监督与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1.宣传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新闻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广场宣传、发放防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教育培训

市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镇乡(街道)和各应急管理部门、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属于市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的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应随着市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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