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2020-NB0308厦门新机场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 一、疑问与回复: 疑问1第(1)点: 1、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评分表中第一项“投标人业绩”第2点“自 2016年11日至开标当日每完成一个 ....面积总和应在5万平方米(含) 以上”,我司对此评分条款有如下三点疑义: 1) 自“2016年1月1日至今”的时间段内,恰逢消防审验工作改革,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在2017年8月1日下发了闽公消【2017】132 号《关于依法开展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7 年9月1日起才正式开展竣工验收前的第三方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在 2017年9月至今的时间段内,据我司了解,福建省内参与建成投用的(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含)航站楼)机场项目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足三家,故此条款的设置将导致竞争不充分。建议将检测业绩要求更改为“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特殊公共建筑项目(例如: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
回复: 本次招标范围内主要服务项目为航站楼工程,航站楼与其他公共建筑相比具有特殊性,故将航站楼业绩作为评分办法加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具备竞争性。
疑问1第(2)点:
2) 因本招标项目招标服务内容为消防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消防第三方检测两大部分,但业绩要求设置为“5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场航站 楼(不含整改或局部改造)消防检测或维保业绩”,设置维保业绩要 求将与本项目的招标服务内容相矛盾。故建议取消维保业绩要求。 回复: 航站楼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建筑,人流密度大,消防安全要求高,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有较高要求,因此航站楼的维保单位需对航站楼的消防设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建筑结构及平面布局、运行流程等充分了解并熟练掌握,还需定期对航站楼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消防检测,因此具有航站楼维保业绩的可认定为满足本次招标服务要求,不存在与招标服务内容矛盾的情形。
疑问1第(3)点: 3) 自2019年6月份起消防审验工作由原公安消防部队移交至住建部 门(详见闽建【2019】2号)。因项目消防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已由原 公安消防部队移交至住建行政主管部门2年有余,所以建议将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取消“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要求。 回复: 本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时间为“自2016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该时间段内竣工验收的项目可能是由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材料,也可能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材料,因此两个部门的验收证明我司均认可。
疑问2: 2、 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评分表中第一项“投标人业绩”第3点及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评分表中第二项“项目负责人业绩中”均设置了“已通过消防验收性能化专家评审且已完成消防验收的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检测业绩”,此要求在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两项中重复设置,不合理。 回复: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对象不同,不存在重复设置的问题。
疑问3: 3、 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评分表中第一项“投标人业绩”第1点“ ..... 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含) ....与业绩证明材料第2项 ..... 项目消防竣建筑面积总和应在25万平方米(含)以上”前后不一致。请明确! 回复: 本项加分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均要求达到30万平方米,若项目为分批次验收的,所提供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住建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中的建筑面积总和应在25万平方米(含)以上,若项目不存在分批次验收的情况,所提供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住建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中的建筑面积仍为30万平方米(含)以上。 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改为:2021年4月19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传真为0592-5706660-6969。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二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FAX:0592-5706660-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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