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200,000
5. 发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6. 到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不连沟车站、管牛犋车站、呼和浩特南二道河车站、山西大同里八庄车站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2-06-25 至 2022-12-31
9. 运距:80
四、竞价主要条款
煤炭运输服务合同
(运输服务)
托运人: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预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运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交货地点、收货人
运输方式:乙方采用汽车运输。
运输数量:计划200000吨,实际拉运数量以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调运数量和甲方月度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起运地点: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交货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不连沟、管牛犋、山西里八庄、呼和浩特南二道河等车站
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同执行期
本合同有效期:2022年6月 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拉运时间以甲方调运时间为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月度原煤合同量,并告知乙方做好相关车辆调运安排。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每天不低于25台车辆运转,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保完成甲方每日运输量。必须确保甲方托运煤炭的安全。
(2)乙方车辆必须是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具备安全要求的合法运输车辆。且提供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有效证件,车辆拉运过程必须全程接受甲方监装人员监控;所有车辆及司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手续齐全(如:驾驶证、营运证、行驶证等)。运煤车辆改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规定。
(3)乙方车辆到达内蒙古鄂尔多斯不连沟、管牛犋、山西里八庄、呼和浩特南二道河等车站,乙方车辆到达站台卸煤点后要服从车站煤场工作人员的接卸安排,遵守车站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
(4)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涉及环保、路政等被相关监管机关处罚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对因运输过程导致的煤质变化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监督与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
(7)乙方负责将卸至内蒙古鄂尔多斯不连沟、管牛犋、山西里八庄、呼和浩特南二道河等车站的原煤进行破碎,破碎规格小于20cm以下,并将破碎后的煤炭按车站要求堆放整齐。
四、运输及服务费
运输及服务费用(包括装卸车费、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站台场地原煤破碎费用)按单价X元/吨(含税)执行。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公路运输增值税发票。
五、车辆管理
1.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当地安全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按甲方要求准备。
2.司乘人员必须遵守交规,拉运过程中随时接受甲方监装监运人员的临时抽查。在运输途中发生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3.装车完毕后必须苫盖苫布并用扎带绑扎牢固进行封存,途中不得打开或摘除苫布。由于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未加盖苫布造成煤炭抛洒、扬尘而受到政府环保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车辆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不连沟、管牛犋、山西里八庄、呼和浩特南二道河等车站区域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出入、过磅、原煤破碎等),必须严格遵守车站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安全协议规定,如发生违反车站规定的考核处罚项目,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计量方式、运输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承运数量以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衡计量净重的数值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1.乙方持甲方确认的数量结算单,并出具国家统一运输发票,经甲方核实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每月结算一次。运费计算方式为:运费=单价×结算数量。
2.甲方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向乙方提供结算数量,乙方按照甲方提供数量核对无误后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结算发票后及时向乙方结算运输费。
3.付款方式为电汇。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交货地点交付的煤炭的质量应与在起运地点装载的煤炭的质量保持一致。乙方单车运损(矿发量减实收量)不得超过单车煤票重的0.6%,若超出0.6%外视为煤炭丢失、短缺,对丢失、短缺的数量按照超出部分煤价或同等数量质量的原煤进行赔偿。
2.甲方通知乙方进煤之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履行合同,若乙方2日内不能履行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由于不能履约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不予合作。
3.乙方负责将到达车站内的原煤按甲方要求的规格进行破碎,并将破碎后的煤炭按车站要求堆放,若发生未按要求及时破碎,导致火车装车延误,产生延误费,甲方与车站核实费用后,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4.甲方发现乙方有掺杂使假、换煤或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的行为,乙方按甲方损失的两倍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款由甲方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拉入黑名单。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变更,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合同单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被解除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解除之日前被解除方按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除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外,对因此造成解除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履行的义务,经解除方三次书面催告不回复解除方能够接受的理由或仍不履行的;
(2)消极、怠慢克服或处置且能够克服或处置的不利于履行义务的事由,构成对解除方合法权益必然或可能造成影响或损害的,经解除方书面(但不限于书面形式,包括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催告仍不予纠正的;
(3)故意制造事端不履行应履行义务的;
(4)自身主体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或损害解除方的合法权益事由发生,隐瞒不告知解除方的。
4.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运输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状态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给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再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5.如果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违约且不履行违约责任的,甲方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力。
十、争议解决
1.由于政策性变化,使本合同执行受到影响时,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无法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保密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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